同時,本案的關鍵目擊證人的證言也多次反復,僅其描述的帶走鄭某某的綁匪人數(shù)就有1人、2人、3人三個版本。
2016年1月22日,被羈押25年多的劉忠林刑滿釋放。2016年服刑期滿出獄的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劉忠林的親人和鄰里可以證實,劉忠林被偵查機關抓捕前肢體健全,其肢體受損是羈押期間產生。
他曾多次向采訪他的媒體記者控訴,稱入獄前遭到刑訊逼供,辦案人員用竹簽扎遍他十根手指,他右腳大拇趾也被鐵棒砸傷,不得不在監(jiān)獄醫(yī)院里截肢。
張宇鵬介紹,2016年4月該案再審開庭時,刑訊逼供問題是合議庭調查的重點之一。
與此同時,張宇鵬稱,此前在國內公開報道的冤案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是陳滿,為8437天(約為23年零42天)。而劉忠林案被羈押時間約為9215天(約為25年零90天)。“此案改判無罪,劉忠林應該是媒體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長時間的牢獄生活使得劉忠林患上嚴重的抑郁。張宇鵬稱,出獄后的多年來,劉忠林一直希望通過打工賺錢后,返回家鄉(xiāng)回歸正常的生活。但由于再審遲遲未有結果,劉忠林的精神狀態(tài)始終不穩(wěn)定,未能融入正常社會生活中。
“無罪判決是劉忠林期盼了28年的結果,是這么多年不斷堅持得到的結果,是他應該得到的結果。”張宇鵬說。
法院誤判怎么賠償?
第一,擴充了已有的確認程序的功能,在上訴和審判監(jiān)督之外,明文規(guī)定了即使沒有無罪判決或其他糾正誤判的正式決定,個人或團體也可以求權向管轄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請有關職務行為侵權的確認之訴。
第二,在提出確認之訴之前,有關當事人必須窮盡申訴、審判監(jiān)督等上的救濟手段,除非已經獲得足以證明職務行為侵權的權威性文件(包括無罪判決、糾偏決定等)。
第三,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15項判斷審判人員職務行為的違法性的標準。其中14種職務行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訴訟指揮權和法警或執(zhí)行官的命令權的行使,判決及其他審判活動并沒有明文包括在內。雖然第(15)項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條款也可用來審查判決內容,但最高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的有關人員指出,“適用這項條款應十分慎重,嚴格掌握,除確認違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見《人民法院報》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見,本規(guī)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傳統(tǒng)上的“司法免責(judicialimmunity)”原則的殘余影響,把一般意義上的誤判問題基本上排除到確認之訴的視野之外。
自1994年公布《國家賠償法》以來,中國關于審判賠償?shù)乃痉ń忉尰蚍ㄔ阂?guī)定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個。如此重視司法賠償問題,固然顯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以及責任制在維護秩序方面的關鍵性,但是也暴露了審判活動失誤過多的嚴重性!吨袊赡觇b》的統(tǒng)計資料顯示,2001年共受理審判監(jiān)督案件93576件,占當年二審結案件數(shù)的19%,高出上訴率10%。同年處理完畢的審判監(jiān)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決的為23326件,指定再審的為5232件,兩項合計占審判監(jiān)督結案總數(shù)的31%。當年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賠償案件為2705件,占總數(shù)的40%,比前一年度同類案件增長11.32%。如此高的誤判率、刑事賠償規(guī)模和索賠案增長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調整政策,把涉及審判的國家賠償與一般性國家賠償區(qū)別開來。
從法解釋學上看,涉及審判的國家賠償案件的判決主要依據以下四種因素作出:(1)作為請求對象的前訴的審判具有違法性;(2)有關的違法性影響到判決結果;(3)職務行為的違法性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4)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4條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毆打施暴、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明顯的違法行為的個人責任。后來最高法院頒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guī)定有所補充,2000年關于民事、行政訴訟的司法賠償問題的解釋提示了違法性判斷的各種要件,但以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zhí)行措施為限,并不包括誤判在內,也沒有提出認定審判違法性的明文標準。